2010-03-15 来源:黑龙江省工商局
3月15日起,黑龙江省消费者在购买金银珠宝饰品时,因挑选不当造成不适用的,3日内保持原样销售者可无条件退货,饰品退货遇价格上涨时,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。由黑龙江省工商局、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的《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》于2010年3月15日正式实施。
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,购买金银珠宝饰品已成为百姓的正常消费。由于珠宝首饰良莠不齐,一些不法厂商又借机制假售假,欺骗消费者,消费者对于金银珠宝饰品缺乏足够了解,导致消费纠纷屡屡发生。
《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》具体明确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,规定了金银珠宝饰品发生哪些质量问题应当修理,发生哪些质量问题应当更换或者退货,退换货的具体时间和质量要求等。《办法》规定:金银珠宝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,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,只要保持原样,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,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。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饰品,未保持原样,应当承担举证责任。《办法》规定: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,经营者应当按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;与价格上涨时,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。《办法》还规定销售者有证据表明所售出饰品属于不承担三包责任和义务的,销售者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等。 |